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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以下简称免学费),用于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相关证件要求: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特困供养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具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申请学生所在学校向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函确认;
(六)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七)残疾学生出具《残疾证》;
(八)残疾人子女出具学生父母的《残疾证》和户口本;
(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学生及重残人子女出具北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信息表;
(十)烈士子女出具本人户口本、其直系家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烈士光荣证》;
(十一)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户口本、出生证,如户口本、出生证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需提交户籍派出所或牺牲民警所在单位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十三)低收入农户学生出具《北京市低收入农户登记卡》;
(十四)外地生源学生参照北京市证件提供。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采取本人(或监护人)承诺和学校核实相结合方式进行资格认定,学校应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要求,严格认定程序,确保精准资助。
第三条 涉农专业学生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农林牧渔类专业、食品类的2个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或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号)中有关涉农专业的规定执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文化艺术类的戏曲表演专业。农村(含县镇)学生需要提供户口本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上进,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七)申请免学费和助学金学生要求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者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和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上赛项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或优良等级以上;
2.上一学年内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3.上一学年内获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
(三)上一学年内未参加顶岗实习。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政府奖学金按学校实行本细则学生总数的5%评定。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评定办法要科学、合理、可行,既要突出职业技能考核,又要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要求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评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分别报送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市教委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市级评审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二)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政府奖学金申请受理和评审。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和表现,按照《北京市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在校内对评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0日前,各区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审核、汇总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获奖学生名单,并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获奖学生名单直接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获奖学生名单在完成市级备案后生效。
第九条 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请和评定: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执行,最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
(二)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学生及重残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涉农专业学生。一、二等助学金不可重复享受。
(三)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对于未在学期内申请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可以补办,国家助学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报所需资金由学校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发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经费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归垫手续。
(四)学校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招生录取时,将相关申请认定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新生;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审核,按流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北京市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15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计发。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系统填报工作,各区教委、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系统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同时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对财政补助经费做到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9月预测下一年度享受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用于编制下年度预算。其中与市财政无经费隶属关系的技工院校相关情况由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审核汇总,涉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数据需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在市属高校(含公办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含贯通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按照本细则执行,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 享受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生均拨款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设有中职学段的市属高校)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市级中职免学费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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